第十九条

已修改

佛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下的分工负责制。

佛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三至七人组成,成员通过民主选举或民主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报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任期三年。

根据佛教活动场所实际和管理需要,民主管理委员会可以下设教务、财务、总务、安全保卫等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