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佛教活动场所第十九条已修改佛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下的分工负责制。佛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三至七人组成,成员通过民主选举或民主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报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任期三年。根据佛教活动场所实际和管理需要,民主管理委员会可以下设教务、财务、总务、安全保卫等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