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佛教活动场所第十四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佛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登记的佛教寺院和固定佛教活动处所。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