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六章 武器装备和设施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预备役团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的武器装备仓库、训练基地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搞好建设和日常维修,配备工作人员和基本设备,落实相关经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