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报制度,定期对辖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水平、动物饲养经营企业生物安全管理水平等进行风险评估,实行免疫、监测、检疫、监管等综合防控措施,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预防控制动物疫病。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