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在调入前五个工作日,向调入地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其派驻乡(镇)的机构申报备案。从省外调入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凭输出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调运前十五日内出具的规定动物疫病的检测报告,向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检疫审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