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