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