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保护与治理第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河道管理和防洪的需要,组织河道清淤、疏浚,保持河道畅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