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未经招标确定经营者的;(二)擅自制定或者提高门票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的;(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