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审批:
(一)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的公路、索道、缆车和文化、体育、游乐设施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宾馆酒店、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
(二)在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公路、索道、缆车和文化、体育、游乐设施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宾馆酒店、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等符合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省级风景名胜区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其他建设项目,其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与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