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

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