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风景名胜区内的河溪、湖泊应当按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进行保护,不得破坏和过度利用风景名胜区内的水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水系自然环境现状和水体功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