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

(二)采伐、毁坏古树名木;

(三)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

(四)猎捕、伤害各类野生保护动物;

(五)敞放牲畜,违法放牧;

(六)其他损害景观、生态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