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能源建设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开发利用与节约的组织、推广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