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开发利用与节约农村能源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开发与节约并举的方针,与村镇基础设施、畜禽规模养殖、现代农业设施建设相结合,遵循政府扶持、市场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