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从事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物管、维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