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鼓励、推广和大力发展立体绿化,开展阳台、屋顶、高架路、立交桥等建筑物的立体绿化和建筑物立面的垂直绿化,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筑物安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