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禁止非法猎捕国家级和省级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