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省和州、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建设、草原、林业、渔业、旅游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