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把法律知识学习列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