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已修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没有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中文包装标识的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