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布的情况信息,应当合法、客观、公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