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国家保护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经营者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根据经营者信用状况,运用企业监管警示系统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对守法诚信经营者给予褒奖和扶持,对违法失信经营者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经营者实行市场禁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