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发展、民政、教育、文化、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受理消费者的投诉,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支持消费者组织的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