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十一条已修改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个人隐私等人身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