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出租、转借或者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