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房屋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拒不委托实施房屋安全鉴定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委托鉴定的,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强制进行安全鉴定,并可以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