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二十四条有效房屋存在危及相邻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安全隐患,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