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特区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侨房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