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在实行火葬地区正常死亡的死者遗体,凭医院或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火化事宜。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和无名尸体,凭县(市)、区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