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七条有效在实行火葬地区正常死亡的死者遗体,凭医院或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火化事宜。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和无名尸体,凭县(市)、区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