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在推行火葬的同时,积极做好殡葬设施建设,并将殡葬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地方公共设施建设规划。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