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殡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建立实行经营性的骨灰寄存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审批。市区严格控制建立经营性的公墓。建立经营性的公墓,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为当地村民提供骨灰寄存或遗体安葬的公益性公墓,市区应当报市民政局批准,县(市)应当报县(市)民政局批准。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