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九条有效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有关活动。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联系,协同推动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