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其他破坏、污染水环境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