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及相关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对污泥进行集中收集、贮存、处置,不得随意堆放、弃置或者用于种养殖;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