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六条有效工业集聚区以外的企业,应当依法建设废水处理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工业集聚区以外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录。工业集聚区以外的重点排污企业,除执行前款规定外,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