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三条有效重点保护区以外的汉江干流洲滩实行原生态保护,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不得从事畜禽养殖、放牧、餐饮经营等可能污染水环境的活动。本条例实施前,前款规定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养殖、餐饮场所,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拆除。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