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进入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依照有关规定由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