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以及本省地方性法规执行的重大措施以及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
(三)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四)省本级财政决算;
(五)关系本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发展的重大改革措施;
(六)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基本国策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关系本省民政、民族、宗教、侨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关系本省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重大问题;
(九)省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需要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