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三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