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和风景名胜区重要景点内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办理立项、建设审批时应当征求园林风景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照规定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