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和风景名胜区重要景点内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办理立项、建设审批时应当征求园林风景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照规定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