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必须严格保护,严禁开山、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建坟或者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