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建立档案,加强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在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重大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承担单位应当将档案的整理、保管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将档案移交有关国家档案馆保存。

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规定送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