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重大事项的议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说明;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或者决议、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与决定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四)重大事项的议案征求各方面意见的情况;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