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