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区(县)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业务上接受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