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区(县)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业务上接受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