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有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