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在自治县产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除上缴中央财政以外的部分,全额用于自治县矿产资源勘查、保护、生态恢复和管理。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