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有效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