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向社会公示:(一)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统计检查的;(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统计资料的;(三)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统计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五)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的;(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统计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